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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环境改造工程。着力实施主城道路畅通工程,打通断头路,改建狭窄干道,增建立交桥、停车港、地道,规范、完善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等设施,搞好人车分流,确保主城道路畅通;搞好各城市建成区道路设施改造,对已形成街(市场)的道路配备环卫设施,实施边沟封闭,建成排水系统和人行道;对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树,形成道路绿化环境。
  (五)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对没有绿化的城市主、次干道要建设质量高、景观美的绿化带,对城市入口处的景观地带实施全面绿化,对居住区的宜绿空间实施全面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的用地实施全面绿化;对城市高层建筑物顶部霓虹灯广告、字招店牌等实施环境美化工作;对迎宾林荫大道、主干道、繁华地区、窗口地区的单位实施拆墙透绿,扩大透视率;继续大力实施灯饰工程,着力打造山城、江城独具特色的靓丽夜景。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1.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健全和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辖区环境卫生状况列为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将市民投诉、举报的“脏、乱、差”突出的地方及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整改。
  3.完善监督机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4.健全爱国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周末卫生日、卫生责任区、爱国卫生月等制度。
  (二)强化城市管理执法
  1.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对违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敢于碰硬,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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