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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
 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各类疾病的传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充分展示重庆良好的城市形象和精神风貌,现就开展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针对我市城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做到“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到2005年,主城区部分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全市各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城镇标准。
  (二)具体目标
  2003年:主城区达到“城镇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整洁清新”的目标;片区中心城市的环境卫生有明显改变;各建制镇“脏、乱、差”治理初见成效。
  2004年:主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提升档次;片区中心城市环境卫生整洁,市容规范美观;各建制镇镇容镇貌明显改善。
  2005年:片区中心城市达到“净、绿、亮、美”的目标,主城区部分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各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镇标准。
  二、工作任务
  着力实施五大环境工程:
  (一)环境清洁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镇道路两侧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使城镇道路干净整洁;清洁城镇各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使市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较大改善;清洁城镇各公厕、垃圾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定时清洗、定期消毒,确保环卫设施整洁卫生;认真落实《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环境规范工程。取缔城镇各主干道、窗口地区的占道摊点,规范城镇各背街小巷的占道摊区、集贸市场;严格规范经营人员的卫生行为,做到经营设施、经营时间、卫生管理“三统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围墙、冲洗设施、沉沙井、排水沟,加强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洒漏等行为的整治。
  (三)环境安全工程。加强对城镇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堆放垃圾、停靠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和设置码头,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生活和医疗垃圾实施封闭清运和限时清运,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垃圾、粪便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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