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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学、入托手续时,查验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辖区接种点补办接种证,未作预防接种的应补种后方能入托、入学,并将接种证复印件纳入学籍管理,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要配合卫生部门作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计划免疫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要求所管辖的主要媒体,每年定期免费制作并播映刊登一定量的公益性计划免疫宣传、广告节目和栏目,及时采访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经验,增进群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了解。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申请及流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协助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验新生婴儿和流动儿童接种证。无接种证的,派出所在入户后应通知监护人到辖区接种点办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7月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流动人口的有关数据。
  人口计生部门要督促所属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免疫工作方面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计划免疫的宣传、咨询服务,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生育的安排和出生的有关情况。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计划免疫服务价格体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对防疫“冷链”车免收过路、过桥费和养路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生物制品质量和流通渠道的监督管理。
  三、健全服务网络,稳定防保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防保网。加强疾控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计划免疫等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要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和激励政策,在接种点积极推进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以规范化接种门诊为载体,逐步实现计划免疫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财政体制上划进程,切实解决好防保工作经费和基层防保人员的待遇问题,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工资待遇和专项工作补助由区县级财政单项列支,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发放。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防保人员的管理和登记,严格实行准入和定期考核制度。逐级培训,有计划地提供在职学历教育机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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