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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负责。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填写运单,包装货物要将件数、品名、规格等要求填写清楚,不得在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

第四章 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主要包括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物流服务、联运服务、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货运仓储、车辆清洗、商品汽车发送等。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在货物交易市场、货物停车场、商品市场、港口、车站等货源集散地派出货运辅助业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聘用人员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应督促作业人员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确保装卸质量;
  (三)从事危险品装卸作业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装卸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货运代理配载的经营者必须在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的货运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三十五条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规划方案,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站场设置规划。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的开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设立后,一般不再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事先征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督促进场的经营户合法经营,不得接纳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和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场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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