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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车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冷藏保温运输等。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根据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区实行夜间货运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区交通状况,规定禁行的车辆类型、区域、路段、时段等,并适时公布。
  货物收货单位或个人应结合城区夜间货运制度,实行夜间收货。
  搬家运输车辆在城区营运时,应当遵守夜间货运制度。夜间搬运不便的,应当在8∶30至11∶30或12∶30至14∶00(7月1日至9月30日可延至14∶30)或15∶00至17∶00的段内搬运完毕。
  第二十五条 搬家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从事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厢龙门架上方装置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营运标志牌。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随车同行。
  第二十六条 零担货物运输车辆可以自行确定线路,悬挂零担线路牌,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营运;从事商品市场货物运输的厢式多座位货车,不得变相从事客运,所载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按照国家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营运。
  第二十八条 经市、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经营性自货运输的货运车辆须在车身固定位置喷印单位名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电话、自货运输字样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货运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其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货运出租车专用顶灯、税控计价器,张贴标价签,设置驾驶员服务卡,并打表计程,严禁拒载;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货物集散地应为货运出租车进入场内候载营运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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