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者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已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证明;
(四)事故赔偿保证金凭证(按交通部规定执行);
(五)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
(六)车辆明细表及行驶证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格证件。
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辅助业经营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予审批或者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还需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禁止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上路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四)有5年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经验;
(五)有下列方式之一的赔付能力保证:
1.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存入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能力保证金;
2.提供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数额的担保;
3.办理不少于赔付能力保证金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