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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救济。主城九区及双桥区要加快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04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计划、逐步启动,其他地区可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时,可采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为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将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加以筹集。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加快修订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由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承建标准、销售价格、资金实力等对外招标,确定实施建设主体。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购买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对象应当建立公示制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集资建房是社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组织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房改住房。为了吸引职工将消费资金投入住房建设,在目前我市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全面实施的阶段,工矿区企业、困难企业和住房困难的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仍可利用其自用存量土地组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进行集资建房。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职工按综合造价进行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规费减免政策。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集资合作建房办法。
  严禁任何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
  (五)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监控制度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要求,加快建立面向全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档案信息系统,用于监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为中低收入及其以下家庭实施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提供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依据,为出台住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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