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发展住房信贷,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发挥金融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继续规范发展住房信贷。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大提供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完善抵押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在渝及重庆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在发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时,应将欠缴公积金清偿纳入改革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和商业银行自营性相结合的个人住房信贷体系,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在还款方式、利率等方面推进个人住房贷款品种的创新,对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
  三、坚持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公有住房的改革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可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其他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进一步加大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凡住户要求购买的,产权单位应做好出售工作。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取消现住房折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房改办、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大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加大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力度,凡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制定本地区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计划,并将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和单位应根据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力争于2004年底以前,财政拨款单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全面兑现。对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节余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加大力度推进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深化企业房改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