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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依据。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采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内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调控手段予以引导,保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市场调节机制
  (一)调控房地产市场源头,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按照“严格控制增量,力求占补平衡,调控盘活存量,确保重点建设”的要求,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供应区域。在总量上要继续保持适度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在结构上适度控制别墅和商业、办公楼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普通商品房用地计划不低于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80%。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供应计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当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落实到地块上,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年度供地计划,及时编制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供应地块经整治成熟地后公开依法供应。同时,实行积极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供应政策。
  (二)发挥规划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优先落实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强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的统一管理。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城镇化进程中的住房建设规划。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牢固树立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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