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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研究。要大力提倡幼儿教师立足岗位实际,以《纲要》为指导,探索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的途径与方法。市、区教育科研部门和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要抓住当前幼教改革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为幼儿园开展教育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禁止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进入幼儿园。
  (三)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在继续办好现有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谨、保育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幼儿园。
  (四)示范幼儿园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组织评审认定。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定期对市级示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示范作用的发挥。区县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市内师范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发挥其在提供优质师资来源,开展、指导幼儿教育研究,组织师资培训,提供幼教前沿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确定招生规模、培养目标,改革师资培养方式和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及时调整专业和教学内容,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改革与保教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幼儿园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支持和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自主进行教育研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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