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增强办园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保证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农村地理环境多样、居住分散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村幼儿园(班)网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同时要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开展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活动,使散居农村儿童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五)坚持依法办园,实行批管统一、责权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重庆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区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已取得上述证书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民办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委负责对境外组织、公民在渝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幼儿园的审批和等级审核。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的登记注册过程中,要合理布局幼儿园网点,坚持办园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办园过程管理。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
《纲要》),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儿童终身发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