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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网点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建设费用利用各种资源安排。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小区公用设施,属国有资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办园者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待我市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一并考虑。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有所增长。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更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或转让的必须纠正。公办幼儿园实施办园体制改革,必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性质。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班)的辐射、指导作用。
  (二)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等级核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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