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再就业目标任务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专款专用。
(二)再就业专项资金来源
1.市、区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资金;
2.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的再就业预算内资金;
3.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4.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5.按《
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6.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7.再就业资金利息;
8.其他资金。
(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养老、失业保险补贴;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担保费;
3.再就业培训的补贴;
4.职业介绍的补贴;
5.公益性岗位补贴;
6.劳动力市场建设(含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
7.《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8.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
中央财政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及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下拨给各区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额度、优惠政策落实状况和再就业工作实效挂钩,由劳动保障部门拟订分配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部门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