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费介绍就业,并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社保补贴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的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保补贴。按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岗位补贴
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七、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由原来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放宽至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政策优惠。
(二)企业吸呐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原规定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3年再就业扶持政策,放宽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由原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停发失业保险金放宽到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仍可继续领取剩余期限内的3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享受低保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由原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停发低保金放宽到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仍可按规定发给3个月低侏金,3个月后再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
八、关于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