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完成税收征缴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此影响的税收收入,可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四、关于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政策问题
(一)完善困难群体再就业帮扶机制,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和享受低保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二)市、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把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市、区劳动力市场要建立专门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服务窗口,及时收集和发布岗位信息,开展专门服务。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群体要摸清底数,重点帮扶。
五、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问题
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市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确定,不得上浮。
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微利项目(包括从事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关于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问题
(一)职业培训补贴
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经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人数的60%以上(含60%)的,按参加培训的人数予以补贴;未达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