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兴办经济实体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市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工商、房产、公安交管等部门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三、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问题
(一)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利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额减征30%。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商品批零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大中型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服务性、商贸性企业或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