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区县卫生局设立非法行医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相应的资金奖励。对举报查实的非法行医窝点,区县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取缔。
3、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辖区内的情况,定期组织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对非法行医活动实施清查。对非法行医履教不改、骗取患者钱财,或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提高打击医托行为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的医托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强化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药店非法行医活动
1、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监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房设置和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器械(尤其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使用假劣药品(含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假劣医疗器械和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医院制剂及擅自使用外院制剂的违法行为。
2、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销假劣药品及其他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取缔药店非法行医活动。
(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全面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1、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各项准入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取缔非法美容医疗机构和非法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
2、非医疗美容机构(美容院、护肤中心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法取缔。
(四)整顿从事性病诊治的医疗机构,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行为
1、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性病防治办法》,制定开展性病诊疗的标准。严格机构与人员的准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和医疗规程的教育与考评,加大对性病诊疗活动全过程的监控力度,确保检查数据真实可信,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整治非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信息发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