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条例》第八章对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无故拒不履行、徇私舞弊、违法办案、“官官相护”或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
《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坚决予以查处。尽快在我省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公正廉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五、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办理
行政复议法事项应当履行七项职责,
《条例》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规定了六项职责。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工作,它具有法律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特点,对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有较高要求;
《条例》也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实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满足基本的办案需要,并保证人员稳定性。
行政复议法和
《条例》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必须重视调查核实证据,这就要求设置当面审查案件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和设备,核拨必要的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
行政复议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
《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