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
《条例》的施行,对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对
《条例》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重申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申请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及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查阅、摘录、复制权,更充分和具体的体现便民原则;规定了当面审查案件的审查方式,保护当事人的抗辩权,体现了公开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等活动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
《条例》的这些内容,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