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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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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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座以下 │ 每辆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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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座至30座 │ 每辆 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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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汽车│31座以上 │ 每辆 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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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二轮 │ 每辆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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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轮 │ 每辆 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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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三轮 │ 每辆 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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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8元┃
┃ 动 │ │ │ ┃
┃ 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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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完税标志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2004年度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税标志。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征收点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七、违章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