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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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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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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座以下     │ 每辆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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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座至30座    │ 每辆 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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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汽车│31座以上     │ 每辆 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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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二轮     │  每辆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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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轮       │  每辆 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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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三轮       │  每辆 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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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8元┃
┃ 动 │    │         │      ┃
┃ 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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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完税标志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2004年度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税标志。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征收点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七、违章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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