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外经贸厅字[200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合理利用广交会资源,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不断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公平、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上报我厅(外贸发展处)。
附件: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为充分、合理利用广交会资源,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不断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平、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团)所属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一、参展资格和条件
(一)经外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二)按所参展的展区,具有该展区所属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参展展品属需在广交会看样成交的商品;
(四)企业以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实绩为考核指标,原则上流通公司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五)有知名名牌,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产品有潜力的企业。
各市企业参展所须达到的出口实绩,由各市根据实际予以确定。
企业具有上述资格和条件后,可以自主提出申请。
二、摊位安排方式
摊位安排方式分各市和省属企业两种:
(一)省团按照各市出口实绩切块下达摊位数额,各市根据省下达数额再行安排给所在地企业。
(二)省团按照省属企业出口实绩等情况,直接安排摊位。
三、摊位安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