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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外经贸合字[2003]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省管各国有企业:
  为加快我省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和《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外经合作处)联系。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则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和《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到境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投资控股等经营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企业法人开展境外投资需经批准。
  二、资格条件及投资方式
  各类企业法人均可开展境外投资。从事进出口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具有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允许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并购境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将境内资产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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