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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全文宣读法规草案表决稿后,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论证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常务委员会。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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