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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2年12月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日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法规的报经批准、公布
  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法规的适用与监督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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