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2年12月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日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法规的报经批准、公布
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法规的适用与监督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