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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八)对来机关办事(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索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每达三次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二)一年内本机关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达二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一年内本处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应给予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理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一)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机关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四)本机关、本处室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情节轻微的;
  (五)本机关、本处室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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