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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2003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洪发[2003]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由其所在机关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并下达《诫勉教育书》。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由其所在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下达《效能告诫书》。所在机关作出效能告诫后,应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的,经指出不改的;
  (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委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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