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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03修正)

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1998年3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建桥等工程建设,或者将粉煤灰用于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贮存、运输粉煤灰以及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有关行业、企业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技术改造目标。
  第六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粉煤灰排放、运输、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参与粉煤灰排放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审查;
  (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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