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
(二)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
第二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无照经营的,依照《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罚款。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储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依照卫生部《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五条和第
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