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照《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拖欠两个月以上或者拒缴的,依照《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