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一定要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退耕还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位”,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同时县、乡人民政府还要把退耕还林后禁止林粮间作,加强补植、管护,确保成林等内容纳入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内容。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所需检查验收、补助政策兑现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2、落实政策,激活机制。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环节,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把江河源头、沟谷两岸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退下来。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注重实效,选择优良速生乡土树种和名特优经济树种。要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落实经营机制。
3、种苗先行,保障供给。
培育数量充足,品种对路的良种壮苗,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一把手抓种苗。各退耕还林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专业户育苗和发挥国有林场、苗圃的龙头企业作用,发展苗木产业,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同时加强对种苗市场、质量、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是县内生产、销售种苗的必须凭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县外调入的苗木必须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的种苗不准调入。
4、依靠科技,提高质量。
退耕还林必须加大科技兴林的力度,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对工程造林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实行规划施工技术人员责任追究制,做好技术指导及科技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林农的培训学习,提高工程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5、严格监管,落实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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