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加大个人住房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八成(购房总额的80%),最长期限为30年。
十一、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市政府《宜春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7号)精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二、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开发和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的供应机制。商品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规范用地操作程序,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熟地”出让。
十三、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由市房管局尽快组建宜春市房屋置换中心,并负责制定《宜春市城市房屋置换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宜春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十五、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成套住房和上市公有住房的非本市个人,均可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十六、房地产开发或置换企业以买断方式收购且用于置换的旧房屋,可推迟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一年内再次转让或置换时只按差额收取税费。
十七、城市房屋拆迁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时,只对其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十八、积极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各种形式的单位全额集资自用住房的职工(房屋建设和装饰装修全部是职工集资的,单位未出一分钱),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办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