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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活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宜府发[2003]29号 2003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更好地激活我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
  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
  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实行建设廉租房等形式解决。
  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后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企业,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住房,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来改善现有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原房改政策不予出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均可按原宜春地委宜办发[1999]23号的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
  八、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办证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机制;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的承诺。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九、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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