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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 (赣市府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如下意见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是市政府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增强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并将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稀土、钨、锡、萤石、岩盐等矿产,加强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控制,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对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有计划地逐步减少矿山数量,扩大单井开采规模。扩大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冶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企业以科技为先导,开发新产品,延长产业链。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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