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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2003年城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统一规范,一门一号,科学有序,查找方便,量化预留,保持长期稳定。
  2、所有门号、楼号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路巷、住宅区等标准名称编号。新建的路巷、住宅区、别墅区、沿街商品住宅应先申报后编号。任何单位均无权擅自定名、编号或任意选用附近的路巷名称延伸编号。
  3、所有门号、楼号均应按一定的起止、走向顺序编排,不得逆向、颠倒、重复编号,路与路之间不得互相串号。
  4、分段称名的路(如劳动南路、劳动北路),均应分段独立编号。
  5、原编门号基本上符合规范要求,且拆建变化不大的路巷以原编门号为准更新门牌;沿路插花新建、改建的无号房屋予以补编门号(无正号者补附号,但附号不宜过多)。
  6、原编门号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拆建变化较大的路巷(如路与路之间互相串号,附号多于正号,门牌起止号均在路中间,一门多号,多门一号等),均应重新编号。
  7、新修建、新命名的路,应按以下规范要求编门号:两端均呈封闭状态的,一律东起西止北单南双,南起北止东单西双;一端封闭一端尚未封闭的,一律自封闭端起编,北单南双或东单西双。
  8、临江、河、铁路仅一侧有建筑物的路,按其所处方位只编单号或双号(如沿江路处东侧,只编单号;如另一侧出现部分建筑物,应编双号,但所给号码应与另一侧单号相对应,即107号对面给108号,余类推)。
  9、建筑物尚未连接成线的路,空缺处必须预留空号(原则上商业区每4米留一空号,其余每6-8米留一空号)。
  10、只有一门的建筑物,一门一号。如门侧两旁占地超过4-6米,应按前条预留空号。凡有多门但属一个单位使用的建筑物,一门一号。凡有多座建筑物的封闭式大院,以正门为主一院一号;傍门、侧门、后门不另编号(如单位需要,可依正门号按方位制作安装“X侧门”门牌);院内住宅楼编楼号、单元号、户号。
  11、底层为商店(或企事业单位)、楼上为住宅的建筑物,店门与单元门临路并列的,店门与单元门统一编门号,楼上住户编户号;店门与单元门分别面向两条不同名称路的,依各自面向的路名称编号,楼上住户编户号;店门临路,背面单元门朝无名小巷的,其单元门依通道口的门号编附号,楼上住户编户号。
  (三)路、巷、生活小区、建筑群及其标志性建筑物等申报、审批、冠名的要求与原则新建住宅小区、建筑群及其标志性建筑物,事先必须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地名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申报填写《新余市地名申报表》、《新余市建筑物、居住区命名呈报表》,经审批同意后,发给《新余市标准地名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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