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2003年
城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03]15号 2003年7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2003年城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五日
新余市2003年城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民政部等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应在五年(2000年至2004年)内全面完成。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城区尚有24条路、30条巷的冠名命名,以及所有的楼、门、住宅小区、单元、户籍牌编制设置还没有完成;新住宅小区、标志性建筑物等地名注册登记制度急待健全。按照市设置标准地名领导小组的要求,为确保2004年前全面完成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完成尚未命名的24条路、30条巷的冠名命名,以及标志牌的制作与设置。
(二)所有的楼、单元、门牌、户籍牌的编制、制作与安装。
(三)完成住宅小区、标志性建筑物的冠名命名,健全新建住宅小区、标志性建筑物等地名审批制度。
二、原则和要求
(一)命名、更名原则和要求
1、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细则》以及省地名管理规定的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命名、更名。
2、遵循立足当前,尊重历史,面向未来,集思广益,择优命名。既要有历史文化底蕴,又要有时代特色。
3、地名名称要便于记忆、使用,尽量避免使用含义平庸、寓义浅薄的地名名称;要避免使用生僻字和花园无花、广场无场等名不符实的地名,有悖于命名原则的应予以更名。
4、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5、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二)楼门牌设置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