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的部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虽然我市市级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刚刚结束,但是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还要进一步进行清理。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清理工作。清理中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认真领会行政许可的含义,仔细甄别有关项目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对那些不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如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的审批,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要从行政许可项目中剥离出去,作为程序性工作通过其他方式加强规范和管理。对市级以下文件设定的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要全部予以取消。同时要与国家和省的清理工作搞好衔接,国家和省修改或取消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取消。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从依据文件、申报材料、环节、程序、时限到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规范。要抓紧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要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步进行,于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抓好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许多新的法律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运作程序,认真抓好落实。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上,我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市及各县级市、开发区普遍建立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大厅,初步实现了一站式办公、并联审批、一口收费等。但是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要继续加强集中办公大厅建设,能够纳入的部门和项目都要纳入集中统一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都要纳入大厅联合审批,能够授权到大厅审查发证的都要授权到大厅审查发证。要加快体制创新,完善和落实已建立的各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能够纳入集中办事大厅的,都要纳入大厅统一招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