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7]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交流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可享受国家和本规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的有效证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对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包括:
(一)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身份证;
(三)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