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2日)修改汕头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浅海滩
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1996]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
汕头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浅海,是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细则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水产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浅海、滩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协助各级海洋与水产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市、县海洋与水产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