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前
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3]2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根据《关于汕头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执行和清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汕市办〔2003〕34号)及《关于抓紧做好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市办知〔2003〕10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下列政策措施在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原市区(即现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但不包括龙湖区的外砂、新溪两镇)范围内适用:
(一)关于在汕头市市区范围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汕府〔1996〕170号);
(二)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汕府〔1996〕96号);
(三)转发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办公室处理土改被农会拍卖城镇侨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1994〕130号);
(四)关于全面落实我市市区城镇侨房政策的通知(汕府〔1994〕90号);
(五)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汕府〔1993〕65号);
(六)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
(七)汕头市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办法(汕府〔1995〕34号)。
二、下列政策措施在现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适用:
(一)
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0〕123号);
(二)关于市区旧城改造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1998〕13号);
(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汕府〔1994〕193号);
(四)关于汕头市区国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0〕204号);
(五)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规定(汕府〔1995〕133号);
(六)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汕府〔2001〕83号);
(七)汕头市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汕府〔1995〕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