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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
 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的预售款(包括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特区商品房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开发商、商业银行和商品房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监管帐户上一月份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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