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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处置程序
  根据“属地负责,以区为主,条块结合”的处置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按照“资金封闭,规划审查、清退登记,分类核算、委托建设、规范手续、统筹安排、补办两证、统一供应”的程序,对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处置负全责、负总责。
  1、各区组织冻结本区内的项目资金,审计监管,封闭运作;审计部门组织对各项目成本、销售及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2、遗留问题项目涉及的原售房合同或协议依法均属无效合同或协议,各区依法履行公告手续,告知购房者,做好清理、清退和稳定工作。对属于本市范围内拆迁户和本区农民的购房户,组织清理。对其他一般购房户组织清退,凡不能提供拆迁证明,农民及宅基地证明的,一律清退。
  3、各区负责按要求上报规划、设计资料,规划局逐项进行规划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发出规划审查意见(回执);对基本符合规划的,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全部冻结。根据市规划局发出的回执,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小组发出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确认通知书。
  4、各区组织项目单位根据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确认通知书,按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填报窗口表(附件1),重新登记甄别,并组织镇(街)审核,扎口上报区政府确认汇总后,以区为单位统一将项目窗口表报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窗口表。经“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窗口表,将成为审核费用、完善相关手续、确定购房人员身份性质的依据。各区凭经确认的窗口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5、在建项目:
  (1)由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窗口表中的房源按“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三大类供应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和测算费用。
  ①市国土局负责核算项目的土地费用。市建委、审计局负责审计核算项目已发生的建设费用。
  ②由市建委、物价局、房产局在考虑已发生费用的基础上,对项目费用综合测算,提出分类结算价格,报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③市国土局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对属于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在建项目由市建委、房产局分别按项目分类结算价格与各区签定委托建设和销售协议。各区负责按要求落实或调整项目托底责任单位。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可继续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凡不符合的,限期整改或调整托底责任单位。托底责任单位按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程序操作,并接受市相关部门和受市政府委托的市有关单位的监管。
  (3)以区为主体,补办土地转用、征用手续。各区组织项目托底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有关事项。市建工局负责按建筑法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政府负责对项目中内部市政、公建配套不足的,同步落实内部整改或周边替代配套,具体由区建设局负责审批核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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