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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处置
 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建工局、房产局、物价局、审计局拟定的《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工局、
        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2003年12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一次清理,完善到位,不留后遗症”的目的,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的程序、管理和销售供应,妥善解决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置对象
  经过对全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调查和分类,在29个已建和在建项目中,把通过规划审查确认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项目,列入本次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范围。
  二、处置原则
  1、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在市政府、市集体土地房地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区、镇(街)三级网络的联动作用,以区为主,以镇(街)、托底责任单位为实施主体,市各有关部门积极监督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各区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的处置工作。
  2、分类处置,完善手续。对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处置要加快规范手续,走上正常建设、供应轨道。根据项目不同条件,分别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或商品房范围,委托有关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
  3、区别对象,规范供应。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遗留问题中的房屋供应须与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商品房供应政策全面接轨,防止出现非正常的政策梯度,引起更大范围的不稳定。按有利于购房主体中的本市拆迁户、本区农民通过补办手续合法解决其住房出路的原则,对此类人员购房及供应资格要严格审查,每户限购一套,并依法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对违法违规建设、购买别墅以及炒房者依法查纠。对违反规定购房的领导干部按党纪条规规定追究其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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