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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工程可能产生的污染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兼顾下游生态用水需要。
  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水管单位可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排污口管理。现有设置在河道上的排污口,要由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在河道上新设置排污口时需报河道管理部门审查,然后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现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时,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在大型水库、灌区和重点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设立保卫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水利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
  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防、涵闸等确需兼做公路或桥梁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定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治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改革实施方案,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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