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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积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按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中,对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2、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
  新建工程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就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定界工作,明确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要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改进管理,搞活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管水用水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施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
  对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等设施,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8号)精神,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改制回收的资金,要专款用于灌区的发展。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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