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此类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市(地)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由各市(地)制定。
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管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重点灌区以及五大河流干流堤防工程、控制性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
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改革,逐步将现行的对水管单位补助形式拨款,转变为按水管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资产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财政拨入的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单位经营性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提取工程折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调度资金,确保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