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农业水价不能达到成本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非农业用水价格(不含水力发电用水)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贯流水、循环水供水价格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确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政府定价。省直属水利工程、跨市(地)水利工程及用水方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单位不在同一市(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市(地)管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同级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2、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供水实行“两部制”水费计收办法,即按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分别计收。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配套计量设施,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产合作组织,让用水户参与管理。
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要改进水费收费办法,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提高缴费率。
要将农村终端水价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提高水费管理的透明度,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在收取水费中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及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行为。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成本降低和节约用水。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安排。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此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