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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两低于”的办法,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
  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围绕以水养水积极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3、严格资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管理。
  水管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进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干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管养分离可分步实施。一是在水管单位内部设立维修养护机构,实行人员、经费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它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水管单位对维修养护项目落实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
  二是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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