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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河道堤防、控制性建筑物及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可定性为事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但在体制改革的初期,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办,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维修养护任务、人员分流、经营项目等情况,核定其人员编制或对其人员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职工竞争上岗,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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