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防洪、供水等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跨市(地)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大型水库逐步向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过渡。
  跨县(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中型及中型以下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和黄河三门峡库区主干河道原则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市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管理。其余河道(包括所有河道支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地)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段实施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政发[1999]44号)执行。
  2、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所属水管单位的关系,并指导水管单位理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运转协调的管理体系。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