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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三)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四)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五)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六)延长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相应年限的政策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
  (七)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参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二、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由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认定,出具承诺书;担保机构为非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由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统一认定,出具承诺书,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金融机构凭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书等材料,符合贷款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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